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蔡少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刑初2973号
案件名称蔡少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少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29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少文,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海丰县。

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锡兼,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2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少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少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起,被告人蔡少文以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鞋城二期4楼×档为窝点,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Nike”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储存、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运动鞋。

7月27日17时许,蔡少文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运动鞋4775双。

经鉴定,上述假冒“Nike”品牌运动鞋共价值人民币2432385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蔡少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少文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蔡少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蔡少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少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被告人蔡少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

二、蔡少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⒈被侵权公司没有鉴定资质,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适用于本案,应按照被告人供述的销售价格来认定犯罪数额;

⒉如实供述、未遂;

⒊初犯。

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蔡少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起,被告人蔡少文以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鞋城二期4楼×档为窝点,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Nike”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储存、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运动鞋。

7月27日17时许,蔡少文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运动鞋4775双,上述假冒“Nike”品牌运动鞋共价值人民币76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谭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商标登记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的赃物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蔡少文的供述。

对于本案缴获的侵权产品的价值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经审查,被告人蔡少文归案后供述其在微信上销售侵权产品,一开始是卖100元,后来卖160元,根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中的手机截图显示被告人蔡少文在其微信朋友圈售卖的价格确系160元,故本案缴获的侵权产品以平均价格160元计算,共价值76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少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少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少文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少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蔡少文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蔡少文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少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人民陪审员  赵月颜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