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C-11楼330室。
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执行人:滨海县界牌镇兆干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0,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坎友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吉兆干。
被执行人:吉兆干,女,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界牌镇兆干超市、吉兆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民初4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滨海县界牌镇兆干超市、吉兆干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滨海县界牌镇兆干超市、吉兆干银行存款人民币80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