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元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执7513号
案件名称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元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执75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山大道9672号大冲商务中心2栋4号楼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W。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

被执行人:广州元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广花二路石马桃源工业区建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H。

法定代表人:王斌斌。

被执行人:王斌斌,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元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斌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8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执行费为215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除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王斌斌名下车牌号码为粤H×××××、粤H×××××汽车车辆档案和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910.76元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111执75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