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35416-2号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凤德岭村狮石厦山塘尾。
法定代表人:郑耀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书怡,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赖学明,女,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学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