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26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三玉店,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桥办事处王东村。
负责人:冯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三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