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821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凤凰山路与海岱路交叉路口向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法宾。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天泽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