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7883号 原告:义乌市百真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四海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50号南阳晶和国际广场2-117室。
法定代表人:陈雪钦。
原告义乌市百真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义乌市百真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百真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百真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