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058号 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358。
法定代表人:舒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贱娣,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贱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