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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程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刑初3061号
案件名称郭程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程雄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306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程雄,曾用名郭旭彬,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西县。

因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纪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丽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3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程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郭程雄及其辩护人廖纪源、林丽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起,被告人郭程雄以本市白云区某仓库为窝点,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BURBERRY”、“GUCCI”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储存、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衣服。

2018年7月26日17时许,郭程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衣服1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BURBERRY”品牌的衣服共价值人民币12088000元,假冒“GUCCI”品牌衣服未能估价。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程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程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程雄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程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鉴定价格过高。

被告人郭程雄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数额,本案存在实际销售价也有标价,依法应当按照实际销售单价取中间价计算全案侵权产品金额,涉案数量为4637件,65元每件计得301405元。

量刑部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程雄存在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郭程雄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公诉阶段直至庭审始终坚持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郭程雄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郭程雄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郭程雄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上有年迈父母需要其赡养照顾,子女尚未参加工作,其被羁押后家里经济陷入严重困难。

请求对被告人郭程雄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起,被告人郭程雄以本市白云区某仓库为窝点,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BURBERRY”、“GUCCI”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储存、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衣服。

2018年7月26日17时许,郭程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衣服1批。

经鉴定,上述假冒“BURBERRY”品牌的衣服共价值人民币12088000元,假冒“GUCCI”品牌衣服未能估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照片、涉案作案工具手机照片、涉案仓库钥匙照片、手机微信截图、授权委托书及商标注册证、仓库租赁合同、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黄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人颜某、刘某、梁某的证言;

被告人郭程雄的供述和辩解;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8〕15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

关于被告人郭程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因此,本案涉案金额在产品无标价及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涉案金额经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广州市场价格计算最终认定为12088000元,该价格认定意见客观、公正、合法,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郭程雄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程雄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程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程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程雄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程雄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程雄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郭程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郭程雄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程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无线移动机1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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