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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8580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8580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朗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长生路58号308室(托管575)。

法定代表人:彭芳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朗丝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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