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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富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961号
案件名称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富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富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61号 原告: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二路16号23幢201。

法定代表人:邱妙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富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新屋村22幢5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王慧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富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州乐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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