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1011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大唐中都百货商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开元西路123号。
经营者:包小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大唐中都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