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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新昌县南明街道逸仙茶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6民初94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新昌县南明街道逸仙茶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逸仙茶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初94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逸仙茶行,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42号。

经营者:盛天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飞,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逸仙茶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18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逸仙茶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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