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482号 原告:宁波欧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九华山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维嘉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民治大道241号民泰大厦935。
法定代表人:蚁振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蚁振光,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深圳市维嘉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欧搏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维嘉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蚁振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欧搏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欧搏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欧搏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欧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