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783号 原告:王忠平,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登霖,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宣淞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百新东路188路。
经营者:王永江,该厂厂长。
被告:徐建红,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平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宣淞塑料厂、徐建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忠平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