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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平与台州市路桥宣淞塑料厂、徐建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783号
案件名称王忠平与台州市路桥宣淞塑料厂、徐建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忠平;台州市路桥宣淞塑料厂;徐建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783号 原告:王忠平,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登霖,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宣淞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百新东路188路。

经营者:王永江,该厂厂长。

被告:徐建红,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平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宣淞塑料厂、徐建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忠平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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