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滦南县富桥足疗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2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滦南县富桥足疗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滦南县富桥足疗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2民初495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南县富桥足疗店,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滦南综合交易市场对面富桥足浴休闲会馆。

经营者:郑小军,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汤海潮,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南县富桥足疗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滦南县富桥足疗店经营者郑小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汤海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及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拆除店内带有“富侨”、“富桥”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被告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中不能包含“富侨”、“富桥”等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是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及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一直从事足疗保健行业,2001年7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富侨”商标,并开始以“富侨”与“富桥”为核心构建自己的商标体系。

目前原告已经核准注册了多枚富桥与富侨相关的商标,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商标:第一、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2001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与6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按摩保健、公共保健浴室理疗、疗养院等服务上。

第二、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2004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2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07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

目前商标正在续展程序中,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理疗、蒸汽浴等服务上。

第三、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2004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0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

目前商标正在续展程序中,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理疗、蒸汽浴等服务上。

富侨相关标志是原告自行设计的商业标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

原告早在2010年5月12日就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美术作品“富侨及图”由胡芝容于2000年5月6日创作完成,2000年6月6日在重庆首次发表。

经过原告多年的生产经营,服务的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了足疗保健领域的第一品牌。

富侨与富侨相关标志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并且与原告紧密相关。

二、“富侨”与“富桥”相关标志具有非常高的独创性与知名度。

原告具有丰富的足浴保健服务经营经验,在该领域是全国知名品牌。

1998年7月,原告在重庆市毛线沟创立“富侨”美容美发中心;

2001年7月,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富侨”商标。

2002年3月,“富侨保健”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企业法人知名字号;

2002年11月,“富侨”图文商标核准注册;

2002年12月,被中国质量**行授予“全国先进单位”;

2004年10月,“富侨”商标被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2005年1月,被评为中“中国足疗连锁机构最具影响力品牌”。

2006年6月,被评为“中国亚健康产业(足疗保健)消费者满意最具竞争力第一品牌”。

2007年2月,企业通过了S0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2007年8月,受商务部委托,公司起草了《全国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9月,富侨“郭氏养生按摩法”列入传统医药IX-3重庆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2009年4月,获“中国特许连锁经营100强”。

公司独家起草的《全国足浴保健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商务部批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201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因此,“富侨”与“富桥”等相关标志,经过原告20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了富侨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三、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领域使用原告商标。

原告市场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

随后原告进店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工作人员进入店内了解情况、查看、拍照,发现被告的经营行为持续多年,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等均突出了“富桥”“富桥足道”等相关标志,侵权行为非常明显。

鉴于,原告在足浴行业的知名度,被告擅自使用“富侨”与“富桥”等相关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原告提供。

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非常高的主观恶性,非法占用了原告的经营资源,严重损害了原告在当地市场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

原告特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被告侵权能力强、销售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给原告带来了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

恳请法院依法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望判如诉请!

滦南县富桥足疗店答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故意,被告所经营的富桥足浴休闲养生会馆实际是2000开始的,对于被告一个普通的农民,不知道存在相同的商标侵权,而原告提交证据三个注册商标分别是2002年、2006年和2007年注册申请。

被告经营的富桥休闲养生会馆实际的经营时间要早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合理时间,所以对原告主张的侵权并非主观故意。

2.被告客观上对原告商标权也不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判断是否侵权的界限,注册的商标是商标局注册的可实行标志。

商品是在案的商品,商标所有人无权改变商标要素,也无权扩大商标的范围,根据原告提交的注册商标及标志,与被告使用的商号中普通汉字是有严格区分的,并且原告三个注册商标中的汉字是原告法人享有注册权的艺术体汉字,与普通汉子存在差异。

3.三个注册商标里面明确约定了服务项目,并且对按摩很明确的是医疗。

原告商标的经营内容和被告经营的范围既不属于同一种类,其性质有根本区别,不构成侵权。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2017)渝九证字第6993号公证书、(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614号公证书、(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613号公证书。

用以证明原告合法享有第1967348号、第3959241号、第4010037号商标专用权。

证据2:(2017)渝九证字第6995号公证书。

用以证明原告拥有驰名商标并持续有效。

证据3-15:(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22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23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24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25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26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27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28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29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30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31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32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33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34号公证书。

用以证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重庆富侨”品牌相关商标持续多年并影响广泛。

期间依靠精湛的专业技术优势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在公共卫生浴保健按摩等领域拥有极高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富侨”与“富桥”等相关标志,经过原告20多年来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了富侨公司核心的无形资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证据16:(2017)厦思证内字第9430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消费凭证。

用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且侵权规模巨大,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17、18:“重庆富侨”澳大利亚上市报道、公证费发票。

用以证明重庆富侨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19、20:“重庆富侨”上市后将主动维权报道、山寨“重庆富侨”乱象负面报道。

用以证明众多假冒店铺鱼龙混杂,正当维权却有必要且刻不容缓。

补充证据1、2:(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35号公证书、(2018)济长清证经字第36号公证书。

用以证明原告正品店需一次性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培训费,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

补充证据3:律师费发票。

用以证明原告维权的部分合理支出。

被告滦南县富桥足疗店质证称:1.对证据1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根据该三份注册商标第1967348号商标注册证其核定的项目为第42类,其余两个注册商标范围为第44类,被告所进行的是富桥足浴休闲会馆根据尼斯分类及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被告的服务项目因其是宾馆业应属于第四十三类,所以原告证据没有关联性。

2.对证据2原告的该商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是一种综合性的标志,而非汉字的任意组合,该驰名商标既有文字也有图案及指定颜色综合形成的标志,与被告商号里面仅有的两个汉字富桥,侨字还不一样没有任何关联性。

3.证据3-15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公正书中标明公正事项为: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只证明其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不能证明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而原件为各种荣誉证书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免证事由,故对证据3-15中的荣誉证书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对证据16中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不予认可。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证申请人不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与其保全的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我们对公正书的合法性有异议,该公正是保全证据,公证书写明公证员周某及李文艳监督下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取证。

但是公证书里面没有周某及李文艳的身份证明材料。

所以我们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公证书的照片真实性不认可。

4.证据16该公证书里面公正人员李艳文与出具公证书的签章公证员周祥河不一致,违反公正程序规定及公证法的规则,该公正属于无效公正。

该公证书的提起没有相关证据,根据公证法的规则,公证书的提取必须有委托人的相应委托手续,本案没有。

根据公证法的相应规定,公证是有区域限制的,是有区域划分的,本区的公证处仅能对本区发生的公正事项进行公正。

虽然可以接受本区相应的委托人进行公正,但是公正的对象必须在本行政区域以内。

本公证书公证单位为厦门市思明公证处。

公证书里面的照片项目单与实际不符。

5.对证据1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未经查证核实不能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6.对证据17、19、20此三项证据为网络通讯报道,未经查证核实,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

7.补充证据1、2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

8.补充证据3同证据16的质证意见。

被告滦南县富桥足疗店进行举证:证据1、证人证言三份。

证明滦南县足疗店实际开张时间为2000年。

证据2、滦南县足疗店内部结账单一张。

证明住宿客人内部结账用。

证据。

3、滦南县富桥足疗店消费指南。

证明足疗店服务内容与原告服务内容存在差异。

证据4、营业执照一份。

证明取得合法营业时间为2014年9月3日。

证据5、照片一张。

证明我们对外的宣传为富桥足浴休闲会馆,主营内容为住宿,足疗只是附带服务。

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质证称:1.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

2.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3.证据3、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

即便是真实的恰恰认证了他是经营的足疗服务。

4.营业执照真实性认可,证明被告是2014年开始经营,与其证人证言相矛盾,被告经营的就是足浴并非住宿。

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1月7日,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至2022年11与6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按摩保健、公共保健浴室理疗、疗养院等服务上。

2006年12月7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理疗、蒸汽浴等服务上。

2007年1月28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理疗、蒸汽浴等服务上。

201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滦南县富桥足疗店在其经营的位于河北省滦南县对面标有“富桥足浴休闲会馆”场所的门头及店内均使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中相同的“富桥”二字。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为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3959241号“富侨”及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

201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所有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3959241号“富侨”及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进行宣传,从事足浴服务,已经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商标权的侵权。

被告辩称其所经营的富桥足浴休闲养生会馆实际是2000开始经营,早于原告注册商标的时间,服务内容与原告服务内容也存在差异。

但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滦南县富桥足疗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3959241号“富侨”及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滦南县富桥足疗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860元,由被告滦南县富桥足疗店负担440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