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东日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水秀路1881号3幢。
法定代表人:彭仕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川,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19层B。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新江,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东日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8年12月11日上诉人东日达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日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东日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昆山东日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