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1019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争茶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4T7B15X。
经营者:吴之好。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争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
原告于2024年4月13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