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111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玲华五金交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旧槎路。
经营者:吴文演,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玲华五金交电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