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064号之一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红,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因与被告王志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1、2项诉讼请求撤回,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17日,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