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90号 原告:贺显荣,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宁,浙江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训立,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西门大街85号。
被告:陈庆权,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镇兴南路107号。
原告贺显荣为与被告史训立、陈庆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2月3日,原告贺显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贺显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显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贺显荣负担。
原告贺显荣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