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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显荣与史训立、陈庆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690号
案件名称贺显荣与史训立、陈庆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显荣;史训立;陈庆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90号 原告:贺显荣,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宁,浙江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训立,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西门大街85号。

被告:陈庆权,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镇兴南路107号。

原告贺显荣为与被告史训立、陈庆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2月3日,原告贺显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贺显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显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贺显荣负担。

原告贺显荣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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