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827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合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盼,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特迪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锦柠路**锦绣柠溪******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特迪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判令珠海市特迪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赔偿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变更为“判令珠海市特迪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赔偿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