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万福五金商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717号
案件名称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万福五金商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义乌市万福五金商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17号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万福五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3-16378号商位。

投资人:楼福仙。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万福五金商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14日,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