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17号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万福五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3-16378号商位。
投资人:楼福仙。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万福五金商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2月14日,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