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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黄金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747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黄金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黄金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747号之一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顾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黄金爱,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黄金爱赔偿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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