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253号 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鑫、颜希文,广东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喆。
被告: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3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罗智先。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但原告谢小平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小平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