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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平与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253号
案件名称谢小平与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小平;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253号 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鑫、颜希文,广东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喆。

被告: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3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罗智先。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但原告谢小平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小平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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