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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姝娴与东莞市博林婴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542号
案件名称叶姝娴与东莞市博林婴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姝娴;东莞市博林婴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542号 原告:叶姝娴,女,汉族,1990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徐敏,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博林婴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牛山路段堑头新兴工业区第三栋3、4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泽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胜举,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姝娴与被告东莞市博林婴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姝娴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6日,原告叶姝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叶姝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姝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姝娴负担。

原告叶姝娴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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