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542号 原告:叶姝娴,女,汉族,1990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徐敏,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博林婴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长路牛山路段堑头新兴工业区第三栋3、4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泽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胜举,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姝娴与被告东莞市博林婴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姝娴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6日,原告叶姝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叶姝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姝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姝娴负担。
原告叶姝娴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