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438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斯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怡园******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MAN13G。
法定代表人:徐伟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斯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