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初38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住湖北省随州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北方新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25元退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