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289号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曹广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谢兆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健,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5元,由原告临沂鹏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