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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山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民初951号
案件名称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山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山力眼镜有限公司,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山力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951号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凯萨坎图街2号。

授权代表:StefanoOrsini。

委托代理人:许书音,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佳欣,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山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汾西村。

法定代表人:陶华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山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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