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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双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再47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双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尔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双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家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再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双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华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和平,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尔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晓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锦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满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家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振华,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芬芬,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双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瑞尔康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家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深中法知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石家庄双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以“‘惠说话’商标被国家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部分宣布无效,本案再行诉讼已无实质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双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双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石家庄双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辉辉审判员  曹 静审判员  刘自正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怿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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