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224号原告:王迎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7610216612住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太平村16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烽火机电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7-1F-326。
经营者:林洁。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南京烽火机电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迎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