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154号原告:胡勇跃,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月珍,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跃与被告朱月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勇跃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勇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