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04号原告陈允青。
委托代理人吴云云、张寅斌,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超顺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家村。
经营者董炳栋,玩具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允青与被告平乡县超顺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求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平乡县超顺儿童玩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允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