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976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务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商城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新秀路口深圳古玩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辉。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商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