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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邵尚成与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9民终98号
案件名称98邵尚成与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邵尚成,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尚成,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招商场41061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邵尚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知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尚成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尚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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