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988、2989号之一申请人: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2号长园新材料港7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P。
法定代表人:刁俊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理,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勘南路2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J。
法定代表人:肖艺。
被申请人:冯军,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士精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冯军、肖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新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冯军名下财产,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原告提供了价值人民币100万的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编号为(2016深中法)富恒达保第1215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新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冯军名下财产,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兰建(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