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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余常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9民初167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余常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余常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初167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常钊,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常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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