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乐万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蚌阜路。
法定代表人:杨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乐万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