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30号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延福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学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昕,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