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5131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上海发联超市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东路6-8号。
经营者陈瑞忠,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无锡宏发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世界国际纺织城1318-01#。
法定代表人洪杭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心(受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上海发联超市商店、无锡宏发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江口街道草坦路村。
法定代表人卢秀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翔,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光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上海发联超市商店、无锡宏发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光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此款已由富光公司预交),由富光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