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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洪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8民初4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洪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梁洪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初40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洪吉,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17日,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洪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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