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37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大刘供销合作社问十批发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问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40B3A14X。
经营者:师彦生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大刘供销合作社问十批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