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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莞城东伦糖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675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莞城东伦糖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东莞市莞城东伦糖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675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松,广东汇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标,广东汇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东伦糖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50841054G。

经营者:卢建文,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身份证号码441××××××××××××094。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莞城东伦糖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

原告于2021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莞城东伦糖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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