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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民终2108号
案件名称张素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素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20民终2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佳,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爱,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系原中山市神湾镇勇威电器商场经营者)。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实业公司)因与上诉人张素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实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张素爱向TCL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二、由张素爱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一、张素爱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家用电器店铺中销售与涉案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侵犯了TCL实业公司的商标权,且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据TCL实业公司一审提交的(2019)厦海证民字第4256号侵权公证书,可知张素爱为家电产品销售的经营者,且成立于2007年7月17日,张素爱从事家电经营销售多年,其采购家用电器进行销售时对涉案商标的品牌度及知名度应是知情的。

张素爱作为专门从事家用电器销售的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多年,采购家用电器进行销售时理应知道TCL实业公司的品牌及知名度。

在一审中张素爱辩称“该品牌电视是他人寄放在此代为销售”,该抗辩没有相应证据佐证,且可见张素爱在销售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对所售商品进行必要的审核。

实质上是逃避了对产品来源、质量、品质、品牌进行基本管控的责任,逃避了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此外,从张素爱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而言,该商品做工粗糙,在商品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亦未附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张素爱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在材质、功能及安全保障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合格。

基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张素爱未尽到对商品检验的合理注意义务,且张素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可见其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

二、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许可使用费及张素爱的侵权性质、情节、经营规模、持续时间、非法获利等因素,判赔金额明显偏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TCL实业公司合法拥有涉案商标权,权利人对涉案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推广,使涉案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根据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张素爱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家用电器店铺中销售与涉案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易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是TCL实业公司品牌产品进行消费,这严重损害了TCL实业公司的商誉,阻碍了TCL实业公司的品牌发展。

张素爱涉案侵权产品标识的服务范围与涉案商标完全一致,且涉案侵权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抢占了TCL实业公司经营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致使TCL实业公司利润减少,对TCL实业公司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TCL实业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续展费及张素爱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事实,也未充分考虑张素爱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及侵权恶意大、情节严重、经营规模大、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判赔金额明显偏低,违背了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使得侵权者肆无忌惮,不利于从源头震慑侵权行为。

三、TCL实业公司为维护自身权利支出合理维权费用,理应予以支持。

1.TCL实业公司为维护自身权利,进行证据保全、委托律师出庭,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公证费用已支出、指派的律师已实际出庭,律师费用、律师差旅费用已明确产生。

2.TCL实业公司的维权合理支出远不止公证物、诉讼费、律师费等,还有TCL实业公司为维权聘请调查人员为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时的交通费、诉讼费等,在国家倡导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下,TCL实业公司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得到的反而是无法覆盖维权合理支出的赔偿。

综上,张素爱侵犯TCL实业公司的商标权,且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给TCL实业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张素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偏低,甚至不足以弥补TCL实业公司的合理费用支出,很难达到遏制侵权的效果,请求二审法院支持TCL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张素爱答辩称,涉案店铺已经倒闭了七八个月,被诉侵权商品仅两三台,被TCL实业公司起诉后店铺已经倒闭了。

张素爱并没有继续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一审的判赔金额过高。

张素爱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TCL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TCL实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张素爱仅有小学文化水平,经营中山市神湾镇勇威电器商场期间,主要从事工作内容为小家电电器类维修,店面里的电器大部分为他人寄放代售二手家电,张素爱对该些电器来源并不清楚,仅收取一些寄放柜台费。

二、张素爱文化知识有限,并不清楚代销售涉案电器行为有可能会构成侵权,且该电器由他人寄放要求代售时,并未向张素爱说明电器的来源,张素爱对被诉侵权电视是假冒TCL实业公司产品的电视并不知情。

且TCL实业公司公证购买小家电时,并未就此侵权作出说明及询问被诉侵权电视机的出处及具体来源。

在张素爱商场购买了涉案小家电后,TCL实业公司直接起诉至法院,张素爱在收到一审开庭传票前,一直对此次侵权行为不知情,导致代售时间及代售情况因距收到开庭传票间隔时间过长,张素爱无法再提供出此类电器寄售的人员详细信息,在此次案件中TCL实业公司并未抱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此次侵权问题,张素爱一直处于被动,并非不配合TCL实业公司处理解决该问题产生的原因,该行为有违公平、诚信、平等原则。

三、当时店内他人寄售的TGL王牌组装电视机售价仅为330元,销售一台后仅余三台,并未达到大量存货的货额标准,没有产生巨额利润,没有严重损害TCL实业公司品牌长期积累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张素爱的上诉请求。

TCL实业公司答辩称,张素爱作为从事多年市场经营的主体,在进货及销售商品时应当起到审慎的义务。

张素爱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没有质保卡、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材料,明显为不合格产品,张素爱主观上存在恶意,其销售的产品侵犯TCL实业公司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TCL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张素爱立即停止销售侵犯TCL实业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张素爱赔偿TCL实业公司的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TCL实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

诉讼中,TCL实业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是TCL集团公司。

该商标于1999年3月14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09年3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脑字典、成套无线电话、电话机、电话设备、光通讯设备、收音机、录像机、录像带、电视机、照像机(摄影)、影碟机等。

2002年7月19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1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TC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是TCL集团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2002年6月21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2年6月20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限至2022年6月20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传真机、电话机、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视机、电子字典、电熨斗、调制解调器、光通信设备、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录像带、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照相机(摄影)。

2004年2月3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2007年1月7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17年1月6日止,后经核准续展注册后,续展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监视器、计算机移动存储器、MP3播放机、继电器、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笔记本电脑、电话机、手机、网络通讯设备、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摄影)、复读机等。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向TCL实业公司(被授权方)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就授权方拥有的商标许可被授权方使用并进行维权事宜,授权商标为授权方拥有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TCL、TCL王牌、TCL王、王、XESS等商标(商标附件清单中含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方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民事及刑事诉讼、协商和解等;

被授权方以自己名义维权的,自侵权行为开始实施日起的全部侵权损害赔偿归被授权方所有,同时维权费用由被授权方承担;

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

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被授权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的行为,以被授权方自身名义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公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被授权方在签署日前实施了本商标授权书提及的授权内容的行为,授权方予以追认。

2019年9月21日,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江蕾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下称海沧区公证处),称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托代为处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务,为固定证据需要,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9月22日,该处公证员卢顺镇及工作人员林建岩随同刘江蕾来到中山市×××××××××对面的“勇威电器商场”(名称系依据现场的标识确定)商铺。

卢顺镇及林建岩对该商铺及其周边环境等进行拍照,卢顺镇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对商铺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图。

刘江蕾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商家购买电视一台,并取得收据一张(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内容为“今收到一台19寸电视机,保修一年”,金额为330元,经手人签名为“邓”,收据上加盖了勇威商场专用章)。

离开商铺后,刘江蕾将上述物品交由卢顺镇保管,并将上述微信支付的凭证截图后发送至卢顺镇手机,该微信支付凭证截图显示向张素爱支付330元。

后卢顺镇、林建岩、刘江蕾对上述物品进行查看,卢顺镇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卢顺镇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后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刘江蕾保管。

2019年9月30日,卢顺镇将上述照片及截图保存至海沧区公证处电脑后进行打印。

2019年10月8日,海沧区公证处为以上公证出具了(2019)厦海证民字第4256号公证书。

2020年5月9日,TCL实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庭审中,TCL实业公司提交了海沧区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一审法院现场打开封存实物的包装箱,里面有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正面左上方标注有“MusicTV”,其正面底部标注有“TGL王牌”标识(详见附件),该标识中的“TGL”为大写加粗的英文字母,“王牌”两字经过一定的艺术化处理,其中“王”字第一横较粗,第二、三横较细且第一横尾端进行了渐变处理。

该电视机的包装箱上没有注明生产厂家等任何相关产品信息,包装箱内也没有随附质保卡、合格证、使用说明等资料。

TCL实业公司认为,“TGL”与“TCL”仅存在一字之差,并且大写字母“G”与“C”本身就有相似之处,字形构造相似,与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王”字与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均是第一横比较粗,尾端进行了艺术化渐变处理,由粗渐渐变细,二者构成相同;

“TGL王牌”与第4190928号“TCL王牌”仅有一字之差,且“G”与“C”外形较为相似,虽然“TGL王牌”的“王”进行了艺术化处理,但整体上与“TCL王牌”仍构成近似。

张素爱称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TGL王牌”标识中“王”字与涉案商标中的“王”字相同,但认为其使用的是“TGL”标识,与“TGL”不同。

张素爱确认公证书所拍摄的商铺外观为其商铺,也确认公证书内所附的收据是由其开具,微信支付凭证截图也是由其收款,但否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张素爱确认其店铺销售过同款的电视机,但主张其所销售的电视机是他人送货上门让其代卖,卖方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现已无法提供。

TCL实业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产品费330元、调查取证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交通费300元以及经济损失等。

对其主张的律师费费用,TCL实业公司未能提供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TCL实业公司称案件为风险代理,律师费结案后支付,现尚未实际支付。

其也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张素爱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另查,“TCL王牌彩电”荣获2005年度《中国家庭消费十大信誉品牌第一名》证书及奖牌、《中国家庭消费十大电视机信誉品牌》《全国畅销品牌》证书,并被评为该年度《最佳外观设计品牌》《最具人气品牌》《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

2005年12月,“TCL王牌”薄典B03、银弧A71电视机产品荣获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和中国家电网颁发的《畅销型号》证书。

2006年2月28日,“TCL王牌”电视机荣获中国电子报颁发的《2006年平板电视最值得购买产品》证书。

2014、2015、2016、2017年,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获得RF睿富全球排行榜资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颁发的《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

又查,勇威商场是成立于2007年7月17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位于中山市×××××××××××,经营者为张素爱,经营范围为零售家用电器。

该店已于2020年7月1日注销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TCL实业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普通许可使用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等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授权委托书的记载,TCL实业公司有权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自身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涉案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授权的被授权人,TCL实业公司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涉案侵权产品是否由张素爱销售的问题。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委托海沧区公证处对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公证取证的过程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张素爱的合法权益,张素爱虽不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经营的店铺销售,但其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据效力,结合其确认公证中所附的照片系其经营的店铺外观照片,确认系由其本人收款并开具收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海沧区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海证民字第4256号公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认定勇威商场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对有关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然后进行整体观察比较和局部观察比较,并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电视机上突出使用了“TGL王牌”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庭审比对,该标识中的“王”字经过一定的艺术化处理,最上面一横较粗,并且向右延伸,与TCL实业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792882号“”商标相同;

该标识中“王牌”二字与第4190928号“”商标的汉字部分读音、含义相同,字形近似,与该商标构成近似;

而该标识中的“TGL”与第1255062号“”虽有一字之差,但二者整体构造、各字母字形近似,应认定二者构成相似。

因此应当认定勇威商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侵犯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勇威商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勇威商场现已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TCL实业公司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求,对此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张素爱作为原勇威商场的经营者,应对勇威商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由于TCL实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张素爱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素爱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山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张素爱应向TCL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张素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TCL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万元;

二、驳回TCL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TCL实业公司已预交),由张素爱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TCL实业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素爱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二、一审判赔金额是否过高。

争议焦点一,关于张素爱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电视机上使用的“TGL王牌”标识(详见附件)中的“王”字与TCL实业公司的第1792882号“”商标相同,该标识中的“王牌”二字与TCL实业公司主张权利的第4190928号“”中的汉字部分读音一致,含义相同,该标识中的英文“TGL”与TCL实业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255062号“”英文字母整体造型、字母字形基本近似,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电视机上,与TCL实业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属于同一种商品,故张素爱销售的被诉侵权电视机上使用的“TGL王牌”标识侵犯了TCL实业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张素爱称其对销售的被诉侵权电视机属于侵权商品并不知情,但张素爱没有提交被诉侵权电视机系其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故根据法律规定,张素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TCL实业公司撤回了要求张素爱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认定张素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二,一审判赔金额是否过高的问题。

由于TCL实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素爱因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导致其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张素爱的获利情况,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知名度、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山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张素爱应向TCL实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万元并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TCL实业公司、张素爱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张素爱已预交50元),由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上诉人张素爱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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