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45号之一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与交通路交叉口向东500米孙庄乡政府家属楼**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霞。
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
住址。
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div>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漯河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豫11知民初45号民事裁定,冻结漯河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50000元的银行存款。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并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赔偿义务,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漯河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漯河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漯河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5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