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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谈尤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0知民初4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谈尤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谈尤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4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尤华,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谈尤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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