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4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尤华,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谈尤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