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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豆小义、东莞市道滘美新粮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10087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豆小义、东莞市道滘美新粮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道滘美新粮油副食店;豆小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008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滘美新粮油副食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4B035H。

经营者:豆小义,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22××××××××××××339。

被告:豆小义,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22××××××××××××339。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滘美新粮油副食店、豆小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2021年5月20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滘美新粮油副食店、豆小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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