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008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滘美新粮油副食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4B035H。
经营者:豆小义,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22××××××××××××339。
被告:豆小义,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22××××××××××××339。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滘美新粮油副食店、豆小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2021年5月20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滘美新粮油副食店、豆小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