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031号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市中区东湖路330(双林洞)。
法定代表人:金喆河,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佐,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欣,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闫晓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成,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宁,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诉被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750元,减半收取计270875元,由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