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6497号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培城社区社区胡家湾开发房西3楼。
法定代表人梅冬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中昌,湖北先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栋,湖北先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人民路**号。
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爱清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