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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爱清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6497号
案件名称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爱清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戴爱清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6497号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培城社区社区胡家湾开发房西3楼。

法定代表人梅冬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中昌,湖北先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祖栋,湖北先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人民路**号。

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戴爱清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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